- 共有物分割取得土地價值與原持有價值相差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,免繳納土地增值稅
稅捐機關表示,依財政部2013年3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200500210號函釋規定,共有土地分割得免申報移轉現值案件,以分割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,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為限;其中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之認定,以參與分割之土地,其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。
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,該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,亦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,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。